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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WTOTBT与标准信息简报》2023年第3期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5-25 17:11    文字:【】【】【
摘要:《鞍山市WTOTBT与标准信息简报》2023年第3期 新城娱乐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国外资讯板块,报道了WTO发布2023年《世界贸易

  《鞍山市WTOTBT与标准信息简报》2023年第3期 新城娱乐!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国外资讯”板块,报道了WTO发布2023年《世界贸易统计年鉴》、印度《2023年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案》(DPDP)已获通过、日本修订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准等内容。

  在“WTO/TBT通报”板块,报道了关于消防设备的国家技术法规草案、DKS 1948:2023 船用镀锌圆股钢丝绳——规范、牙买加混凝土加固用热轧钢筋标准规范草案等内容。

  在“WTO知识园地”板块,介绍了什么是技术性贸易措施、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是什么等知识。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DRS 395-2:2023,沥青和沥青粘结剂——第2部分:铺路级沥青规范;

  企业标准化工作对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以及《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要求,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聚焦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激发企业主体创新活力,规范企业标准化工作,引领企业标准化水平提升。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包括:一是调整企业标准管理模式。根据《标准化法》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新要求,对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进行细化,强化企业主体地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标准化工作职能重心从标准管理转为服务企业标准化工作,将规章名称由“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调整为“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二是构建企业标准政策体系。首次明确企业标准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信息披露,提升市场透明度。同时,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标准融资增信制度、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开展对标达标活动和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等,多层次、多角度引导和激励企业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三是完善产品包装标准的明示要求。首次明确要求公开限制过度包装商品的包装标准,明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产品包装物所采用的包装标准,为强化社会监督,制止商品过度包装提供法治保障。四是强化企业标准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的企业标准监管制度,有针对性地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确保《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市场监管总局将以《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出台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完善企业标准化工作制度体系,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效能,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企业标准化工作,着力构建“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结合我国现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特点,在推荐性国家标准工作机制基础上,畅通渠道、简化程序、缩短时间,规范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程序。

  在采信条件方面,一是坚持需求导向和社会团体自愿原则。采信团体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与被采信团体标准技术内容原则一致。立足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需求,针对国家标准体系中缺失的重要标准,在充分尊重社会团体意愿基础上,组织团体标准采信工作。二是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具有一定先进性的标准,才能够被采信。三是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通过评价符合《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团体标准化 第2部分:良好行为评价指南》(GB/T 20004.2)等国家标准的社会团体,其制定的标准才具备被采信条件。四是团体标准实施满2年,且实施效果良好。

  在采信程序方面,《暂行规定》缩短了采信标准制定周期,简化了立项评估,可以省略起草阶段、缩短征求意见时间,从计划下达到报批周期控制在十二个月以内,大幅提升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时效性。《暂行规定》还对采信标准的版权、编号等作出了规定。

  《暂行规定》的出台,搭建了先进适用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渠道,将有效促进团体标准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增加推荐性国家标准供给,提升国家标准质量水平。

  8月7日至11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直销管理条例》修订立法调研在京开展。来自11个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骨干及业内知名法律专家参加本次立法调研活动,对直销监管核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现行《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施行至今已18年。18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环境、消费环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领域移动支付、5G技术、直播带货等的飞速发展,使直销市场高质量发展面临新的变化,《直销管理条例》修订迫在眉睫。

  直销行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促消费、增就业、稳外资、保主体以及建设“健康中国”“美丽中国”等方面有着独特优势。此次条例修订,将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力求保护创新发展与完善治理规则均衡,回归直销机制和简化直销监管协同,发挥直销优势与控制经营风险并举。一方面,支持直销企业创新发展,改变现行条件下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不合理制度,进一步激发直销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培育世界级直销企业;另一方面,建立适应直销行业特点的监管制度和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措施,防止出现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稳定。

  7月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两部门发布公告,决定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全文如下: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 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 氮化镓(包括但不限于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0001901、3818009001、3825690001)。

  3. 氧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909001、3818009002、3825690002)。

  4. 磷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4030、3818009003、3825690003)。

  5. 砷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26、3818009004、3825690004)。

  7. 硒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2909024、3818009006、3825690006)。

  8. 锑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29、3818009007、3825690007)。

  1. 金属锗(单质,包括但不限于晶体、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2921010、8112921090、8112991000)。

  3. 磷锗锌(包括但不限于晶体、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4040、3818009008、3825690008)。

  二、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6月消息,为鼓励创新,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结合近年来反垄断监管执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注重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平竞争秩序维护,聚焦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重难点问题,强化规则引领,促进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相较于2015年制定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重点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将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类垄断行为均纳入调整范围。

  根据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和监管实际,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有关垄断行为的认定、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考量因素及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类型等予以完善细化,增强规则的指引性、可操作性。

  如完善专利联营有关规定,禁止专利联营实体和专利联营的成员利用专利联营从事垄断行为;加强对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关垄断行为的规制,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专利挟持”。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出台为契机,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等工作,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023年6月消息,中国台湾地区经济部下属的标准、计量和检验局(BSMI)正在对玩具的法定检验要求提出修正,以提高玩具的安全性,确保符合最新的标准。

  BSMI拟采用CNS和ISO 8124-1:2022的更新版本作为检验标准,特别是飞行玩具。通过实施这些更新的标准,BSMI寻求改善与玩具相关的安全措施。

  BSMI建议将两类玩具,即填充玩具和积木,从监测检查(MI)或产品认证注册(RPC)的产品名单中删除。这些产品被认为是低风险的,而将接受符合性声明(DOC)的合格评估程序。DOC程序要求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测试,并签发符合性声明,以确认符合相关的检验标准。

  2023年6月6日,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根据《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式发布《绿色低碳乡村建设及评价技术指南》(标准编号:T/CI 072-2023),于2023年6月6日起开始实施。

  该文件提供了绿色低碳乡村建设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规划、建设内容、建设技术、长效机制以及对绿色低碳乡村建设的评价及评级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发挥政府部门职责,以绿色低碳为目标,强化各级组织作用,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健全政府主导、群团带动、社会参与机制。

  (2)将“双碳”政策目标要求与乡村绿色低碳管理措施纳入到乡村基层党员定期培训学习工作体系。

  政府部门积极带动乡村创业带头人落实可持续生产理念,树立榜样,让绿色低碳生产、生活的理念在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村庄建设发展中形成共识与认同。

  注:可持续生产指既要满足消费者对产品需求,又不危及子孙后代对资源和能源需求的生产,是物质资料的生产、人类自身的生产和环境生产相互适应、相互平衡的生产,其核心是对每一种产品的产品设计、材料选择、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市场销售以及废物产生和处置等都要考虑到环境保护的要求,都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引入“绿色低碳”技能型人才,开展对外对内的示范宣讲、沟通交流,提升乡村推进低碳发展理念实施与管理能力。

  (4)政府积极鼓励各种非政府组织及相关社会力量主动参与到乡村绿色低碳建设工作当中。

  (5)立足于绿色低碳乡村建设的实际要求和预期成果构建碳排放量标准,以便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导向性作用。

  (2)推行节水型灌溉技术等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提升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减排效果,为实现农业绿色低碳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3)加大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化肥农药减施,强化减量增效;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实现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整治农业白色污染,提升农业包装废弃物多样化处理水平。

  (4)构建农业绿色供应链体系。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绿色转型、能源损耗减少和产品全值化利用。

  (5)探索发展绿色低碳流通,引导绿色电商发展,降低流通成本和资源损耗;广泛宣传与普及低碳农产品理念,以销促产,实现低碳生产理念贯穿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的产业生产链与运输链整个过程。

  (6)推进绿色低碳产业融合发展。以绿色低碳为导向,推动农业、食品加工业等产业融合,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绿色低碳农业产业园区,带动乡村三产融合发展,实现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的绿色低碳转型。

  (7)深入挖掘乡村自然生态、民族风情和地域特色等资源,大力发展旅游、服务及文化产业。

  (8)改善农业管理增加碳汇。通过保护性耕作、秸秆还田、有机肥施用、人工种草和草畜平衡等农业管理中常用的手段,提高农田和草地固碳增汇的能力。通过提升农田草地中有机质,增加吸收温室气体和固定二氧化碳能力,实现农田碳源到碳汇的转变,达到固碳增汇的效果。

  (9)加快农业碳交易产业发展。加快农业碳汇产品的研究研制和标准化体系创建,创新农业碳交易产品形式,在此基础上,推动农业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农业碳交易市场制度与法规体系。

  2023年6月7日,以“全电社会”为主题的国际标准化大会在江苏南京开幕,会上发布了由中国牵头编制的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新兴技术战略白皮书。这是中国参与IEC工作、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国际标准体系的最新成果,为中国引领全球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国际标准制定奠定了重要基础。

  大会发布的IEC新兴技术战略白皮书包括《以新能源为主体的零碳电力系统》中文版、《多能智慧耦合能源系统》《多源固废能源化:固废耦合发电系统》3本国际标准化白皮书,是促进“双碳”领域相关新兴技术发展和标准化的权威指导性文件,由中国标准化专家担任项目负责人,牵头组织中、德、法、美、日等国专家共同制定。该白皮书的发布有助于提升中国在零碳电力系统、多能智慧耦合能源系统、多源固废发电领域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中国在未来国际标准化工作的主导地位和话语权。

  据介绍,IEC白皮书是IEC发布的官方文件,围绕技术趋势、行业发展、市场需求等方面,为各国提供电工领域标准化战略指导。截至目前,中国已在IEC累计发布白皮书及相关技术报告十余项,牵头编制国际标准400多项,成为国际标准化领域的重要参与者和积极贡献者。

  为共同推动全电社会转型,大会倡议以标准化为驱动力加速能源系统脱碳,加强IEC成员与各方的沟通合作,加强国际间标准化实践合作,共同努力向大众宣传普及全电社会概念和愿景,增加公众对全电社会的了解和认知。

  大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德国电工委员会(DKE)、英国标准协会(BSI)联合指导,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信联盟(ITU)世界三大国际标准化机构提供支持,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主办。

  2021年12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旨在提高儿童化妆品辨识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但是一些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在推销产品时,将“小金盾”标志与获得国家审批、质量认证等宣传用语相挂钩,有意混淆“小金盾”标志的涵义。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

  今年1月1日实施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

  “小金盾”是儿童化妆品区别于成人化妆品、消毒产品、玩具等其他易混淆产品的区别性标志,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这个标志。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对儿童化妆品实行严格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儿童化妆品的产品配方设计、安全评估、生产条件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儿童化妆品上市前,除防晒类产品须经注册外,其他类别产品须经备案。

  化妆品包装上标注“小金盾”,仅说明这个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并不代表该产品已经获得监管部门审批或者质量安全得到认证。

  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通过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包装形式等暗示本化妆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意在表达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内的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不断提升儿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为婴幼儿和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守护与关爱儿童健康成长。

  标志整体采用金色、盾牌造型,金色体现了儿童健康活泼、乐观阳光、积极向上的状态;盾牌代表了对儿童的守护与关爱,对违法违规产品的抵制,同时又增加了标志的辨识度;盾牌中心是儿童张开双手的形象设计,强调守护儿童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

  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标注“小金盾”;此前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更新。

  这意味着,标注“小金盾”的儿童化妆品将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市场上;2023年5月1日后生产或者进口的儿童化妆品将全部标注“小金盾”。

  请广大家长朋友们在选购儿童化妆品时,关注“小金盾”标志,同时也正确理解“小金盾”的涵义。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以下统称《修正案》)。

  《修正案》对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和短链氯化石蜡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规定。结合我国相关管理规定,现就限控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二)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四)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

  (九)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

  四、排放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鼓励开发和应用替代技术,以防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生成和排放。

  五、除非另有规定,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进出口的要求。

  六、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以及海关,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注: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照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2023年7月3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了其年度王牌出版物——《世界贸易统计年鉴》(下简称年鉴)的最新版,以发布全球货物贸易和商业服务贸易的关键数据为其主要特征。年鉴展现了在地缘政治和宏观经济紧张以及技术挑战影响全球经济和供应链的背景下国际贸易形势的最新趋势。其中的数据涵盖按地理来源、主要产品类别和领域细分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商品价格和汇率波动等主要经济发展的相关数据。

  WTO总干事在年鉴序言中指出,随着新冠疫情COVID-19,接连着俄乌冲突、通货膨胀、货币紧缩政策和大范围债务危机等一连串危机冲击全球经济,世界贸易动力不足,贸易增长在2022年放缓,并在2023年初持续疲软。尽管如此,全球贸易仍保持正增长,这凸显出贸易对经济复苏和韧性的推动作用。然而,从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到潜在的金融不稳定,众多不利风险为贸易和总产值的中期前景蒙上阴影。

  年鉴的分析章节重点介绍了2022年的贸易趋势,2022年世界货物贸易量增长了2.7%,而贸易额增长了12.4%,主要是因为地缘政治紧张的局势导致初级产品价格上涨。同时,商业服务贸易超出货物贸易,增长了15%,其中数字化交付服务的增长尤为突出。更多关于货物贸易和商业服务贸易的详细内容可见年鉴中的统计表格。

  根据2023年7月4日发布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G20经济体贸易措施的贸易监测报告(以下简称为“该报告”),2022年10月中旬至2023年5月中旬,G20经济体对货物采取的贸易便利措施的数量,总体上远多于贸易限制措施。然而,对粮食、饲料和化肥产品的出口限制措施仍然存在,不利于国际市场上粮食的可预测流动。粮食负担能力仍为全球主要关注对象,该类限制措施将会加剧价格波动。俄乌冲突、COVID-19新冠疫情后续影响、极端天气以及粮食和能源价格居高不下,继续给全球贸易带来不确定性。

  该报告提到了即将于2024年2月召开的WTO第13届部长级会议(MC13),该会议给予WTO成员一个重要机会去强化多边贸易体系,为全球经济提供可预测性。

  WTO总干事恩戈齐·奥孔乔-伊韦阿拉指出,“G20经济体必须继续在实施贸易限制措施方面保持克制,并在支持开放和互利贸易方面行使领导权。从现在到MC13期间,他们的主动性和领导权对取得成果至关重要”。

  在货物贸易显著疲软背景的映衬下,2022年四季度货物贸易暴跌,2023年一季度看似乎仍低于趋势。预计全球货物贸易量的增长将从2022年的2.7%放缓至2023年的1.7%,然后在2024年回升至3.2%。

  该报告指出,自2020年以来,受到COVID-19新冠疫情,以及随后俄乌冲突和粮食安全危机的影响下,WTO成员实施的新出口限制措施有所增加(2022年11月的《G20经济体贸易监测报告》中首次指出了这一进展)。

  截至2023年5月中旬,WTO成员在食品、饲料和化肥领域里仍有63项出口限制措施在实施,但比俄乌冲突爆发之初实施的101项出口限制措施有所减少。此外,仍有21项COVID-19新冠疫情相关的出口限制措施具有效力。其中,G20经济体保留了19项对食品、饲料和化肥的出口限制措施,以及12项COVID-19新冠疫情相关的出口限制措施。

  随着这两次危机之后而出台的贸易限制措施的轨迹也呈现出类似的模式。最初的,并且往往是全面的出口禁令随后被配额和许可证要求等其他贸易限制措施所取代,许多限制措施随后还通报给了WTO。

  报告指出,从透明度的角度来看很重要的是,它为市场提供了明确的信息,并反映了对多边贸易规则中规定的要求的承诺。

  在监测期间,G20经济体在货物贸易方面实施了77项新的贸易便利措施和41项贸易限制措施,其中大部分是进口限制措施。G20贸易便利措施的贸易覆盖值预计为6919亿美元(高于2022年11月发布的上一份报告中的4518亿美元),贸易限制措施的贸易覆盖值预计为880亿美元(低于上一份报告的1601亿美元)。

  总体而言,自全球金融危机以来,G20经济体的进口限制措施的累积“库存”没有回落的迹象。截至2022年底,11.1%的G20进口商品受到G20经济体自2009年以来实施并且仍有效的进口限制措施的影响。

  关于贸易救济措施,监测期内的贸易救济措施平均值与前两份贸易监测报告相比略有上升,但仍低于2020年的顶峰值。对于大多数G20经济体,贸易救济措施仍然是重要贸易政策工具,占所有在记录的非COVID-19相关贸易措施的52%。就采取频率而言,反倾销措施仍然是最频繁的贸易救济行动。

  贸易救济措施的数量自2021年以来大幅下降,可能说明各成员努力确保其领土仍库存充裕,并可获得广泛大量的产品。

  在服务贸易方面,G20经济体在监测期间实施了约34项新措施,大部分属于贸易便利措施,例如,涉及服务提供商的商业存在,或某一成员的自然人出现在另一成员领土上的情况。另一方面,个别新政策看似具有贸易限制性质,例如,影响通信服务的措施,以及新的或修订的外国投资审查政策。

  在监测期间,G20经济体还推出了许多新的经济支持措施,包括减少环境影响方案、可再生能源生产计划以及对能源效率和脱碳化的支持,其他措施包括对农业部门的各种支持方案。

  类杀菌剂的生殖毒性及内分泌干扰效应一直以来都是全球农药监管机构的重点评估内容,作为行业风向标的欧盟监管机构在2018年颁布了农药与消杀产品内分泌干扰评估指南后,正式对新农药和进入再评审的农药的内分泌干扰效应展开了系统评估。

  截至目前,已有多个类杀菌剂,如环丙唑醇等,由于潜在的内分泌干扰效应和较为明确的生殖毒性而遭欧盟禁用。但于此同时,新型类杀菌剂氯氟醚菌唑于2019年获得欧盟批准,打破了多年以来类杀菌剂无新品上市的禁锢;类热门产品丙硫菌唑在本年度也获得欧盟再评审重大进展,初步确认了无内分泌干扰效应,并计划将于今年10月30日由EFSA来最终确认相应的风险评估结论。

  2023年8月24日,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完成了叶菌唑再评审风险评估报告的同行评议,并发布了评估结论。结果显示,叶菌唑在人类健康、环境非靶标生物和环境影响的评估中未发现重大关注方面(critical areas of concern),同时未发现叶菌唑对人类和环境非靶标生物具有潜在的内分泌干扰效应。

  叶菌唑(metconazole)是由日本吴羽化学公司与美国氰胺(现为BASF)公司共同开发的类杀菌剂。叶菌唑通常为顺反异构体的混合物,两者均有杀菌活性,但顺式活性高于反式。作用机理与其他类杀菌剂一样,为麦角甾醇生物合成中C-14脱甲基化作用抑制剂(FRAC: 3),通过抑制病原菌菌丝的伸长,阻止病菌孢子侵入作物组织。

  叶菌唑是一种活性极佳的广谱内吸性杀菌剂,主要用于防治小麦的壳针孢、穗镰刀菌、叶锈病,大麦的矮形锈病、白粉病,燕麦的冠锈病等。

  目前,叶菌唑的市场主要集中于欧洲、南美等地,并在巴西、北美、欧盟、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获准上市。截止2023年8月,叶菌唑在中国仅有2个原药登记,2个制剂登记。

  2007年,叶菌唑在欧盟植物保护产品旧法规(Directive 91/414/EEC)下首次获得批准,后被列入欧盟植物保护产品已批准活性物质清单(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540/2011)。2014年,申请人BASF提交了再评审申请,在经历了多次延期后,终于在本月完成了再评审风险评估报告的同行评议。

  报告中,欧盟首先肯定了叶菌唑在杀菌和调节植物生长方面的功效,然后从人类健康、环境非靶标生物和环境影响等方面对叶菌唑进行了评估,结果如下:

  (3)在所有代表性用途中,叶菌唑对鸟类、野生哺乳动物、蜜蜂、非靶标节肢动物、蚯蚓、土壤微生物、非靶标陆生植物和污水处理生物的风险均为低。

  (4)叶菌唑不满足人类和环境非靶标生物的内分泌干扰物识别标准(即不属于内分泌干扰物)。

  此外,EFSA在结论中显示目前仍存在一些数据缺口,导致对饮用水及相应的居民风险评估尚未最终确定。

  下一步,欧盟委员会(EC)将分析EFSA的结论和再评审评估报告(RAR),并将向成员国提交再评审报告和法规草案,以建议延续或不延续对叶菌唑的批准。而后,欧盟成员国代表将在植物、动物、食品和饲料常设委员会(SCoPAFF)上对该法规草案进行投票。瑞欧会持续关注并更新后续的再评审进展。

  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5月23日正式发布《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EU)2023/988。

  新法规旨在解决过去二十年中影响消费品安全的重大社会变化,如日益数字化、新技术发展和全球化的供应链。这一现代化的框架将确保只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产品,无论产品的原产地如何,无论它们是在商店还是在网上市场上销售。

  本法规适用于在市场上投放或提供的产品,只要没有特定的欧盟法律中规定的具有相同目标的条款,用于规范相关产品的安全性。如果产品受欧盟法律规定的特定安全要求的约束,本法规仅适用于这些要求未涵盖的方面和风险或风险类别。本法规不适用于药品、食品、饲料等。

  新的《通用产品安全法规》的目标是确保欧盟市场上的所有消费品都是安全的。该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真正的安全网,以应对其他欧盟立法未规定的产品安全或风险,更具体地说,通过:

  (3)建立在线市场具体的产品安全要求,以保护消费者免受通过在线市场销售的危险产品的侵害;

  (4)扩大所有进口到欧盟的无其他协调标准指令的产品的义务,使得有欧盟的经济运营商来负责产品安全问题;

  近日,乌克兰最高拉达(议会)通过了“关于管制国家基因工程活动、转基因生物以及转基因产品流通以确保粮食安全”的法律。

  该法基于欧盟在转基因生物领域的8项主要法律而制定。该法的实施将使乌克兰在处理转基因生物方面的立法与欧盟立法实现系统性兼容,且引入了欧洲的转基因生物国家登记的机制。该法生效后,将永久性禁止种植和流通转基因玉米;自该法生效之日起5年内,禁止种植和流通转基因甜菜和油菜。

  此外,根据欧盟立法规范,还规定了“含转基因生物”、“不含转基因生物”、“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等标签的使用要求,让消费者了解产品,并有权做出选择。

  该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国家在处理转基因生物领域监管程序的效率和透明度,为开展转基因生物相关工作制定清晰透明的规则,规范转基因生物市场。

  该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三年后施行。由农业政策部管理的国家转基因生物登记册正在创建之中。

  2023年8月9日,印度在保护数字隐私方面迈出重要一步,《2023年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案》(Digital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Bill,DPDP)最终在印度上院Rajya Sabha通过。该法案的通过意味着印度即将成为全球范围内最新的数据保护法制国家之一,DPDP旨在确保个人数据的隐私和安全得到充分保护,也为此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数据保护法律基础。

  印度本次个人数据保护立法从2018年首版法案-《2018年个人数据保护法案》开始,因法案过于严格等问题经反复修改、撤回以及更名,于2022年11月方才形成了第四版的《2022年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案》(下称“《2022法案》”)。本次的DPDP正是在去年《2022法案》的基础上,在保留数据受托人义务、数据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创设印度数据保护委员会等主体立法框架的同时,对“数字个人数据”“特征分析”“特定合法使用”等关键概念以及数据出境、豁免与违法处罚等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从而获取了更广泛的赞成意见与通过。

  接续前述研究已对《2022法案》所做的介绍,在两部法案主体框架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本文将聚焦2023年DPDP相较《2022年法案》的重要变动,以把握印度数据立法的执行思路和未来动向。

  DPDP的出台无疑加强了印度对数据领域的监管,使得相关数据的合规处理更加规范。但同样,其对中央政府较多的豁免授权以及法案中多项规定对后续配套规则的依赖,都使得DPDP在执行上仍有较多有待后续明确的空间。目前也有批评集中在DPDP豁免情形应用过于广泛,以及核心监管机构印度数据保护委员会受控于印度中央政府而不具独立性等问题上;对此,印度通信与电子信息部长表示DPDP与政府相关的豁免少于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豁免范围符合印度宪法中的规定,DPDP的“最重要的目标”之一是“使大型科技公司承担更多责任”,而DPDP为公民提供了充分保障。在此情况下,DPDP的后续运用和发展依然存在很多可能,因此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印度对DPDP相关规则的制定以及后期的实际执法实践。

  2023年8月10日消息,美国拜登政府详细阐述了限制美国对中国先进技术产业投资的新规定,以期在与中国政府的紧张关系加剧之际保护美国国内安全。

  新规定将限制美国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合资企业在中国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和半导体领域的投资,该规定将接受公众评议。该新规酝酿已久,旨在防止美国的技术和资金流向中国,并收紧中国军方可获得的尖端技术数量。

  新规定还将要求美国公司报告其在中国的投资活动,从而使美国政府更加深入了解对华投资情况。

  随着美方对中国政府给美国国家安全带来的风险的担忧不断升级,美国和中国在实施涉及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限制措施正处于针锋相对阶段。

  去年10月,拜登政府推出了一套大范围的“组合拳”出口管制措施,禁止中国企业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先进芯片和芯片制造设备。自那时起,美国政府部门就开始着力于敲定新的投资规则,包括缩小投资范围,将重点直接精准放在国家安全技术上。

  2023年8月1日,英国政府商业和贸易部(DBT)宣布,打算在2024年12月之后无限期延长CE标志在英国市场上销售的认可期限。

  作为更广泛的智能化法规的一部分,该延期旨在通过减少障碍和繁文缛节来减轻企业负担并帮助经济增长。在与行业广泛沟通后,除了UKCA标志之外,英国公司也能够继续使用CE标志。

  此项延期公告将使得企业可以更灵活地选择使用UKCA标志或CE标志标记在英国销售的产品。

  医疗器械、建筑产品、电缆、可运输的压力设备、无人驾驶飞机系统、铁路产品、船用设备和生态设计、受有害物质RoHS法规管控的产品另有不同的规定。涉及这些领域的相关部门已经或将在适当的时候通报相关计划。

  2023年7月26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生食发0726第1号公告,修订《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准》。主要内容为:

  (2)制订食品添加剂植酸钙的规格标准,并规定使用范围和用量要求(仅允许在葡萄酒中添加,最大用量0.08g/L);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稻瘟灵农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变化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2023年7月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了2023年版《世界关税概况》,该年度报告提供了170多个国家和关税领土实施进口关税的综合性信息。该报告由国际贸易中心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联合编写,同时也提供了非关税措施的相关数据,例如反倾销措施、反补贴税和保障措施。

  报告中的单页概况总结了按产品类别细分的各经济体关税情况,还展示了其主要贸易伙伴征收的关税。

  报告的汇总表比较了每个经济体可能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平均“约束”关税或最高关税,以及实际征收的平均关税。汇总表还提供了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以及“所有产品”的数据。进出口概况对每个经济体的进口额、出口多元化水平和相关关税数据进行了比较。

  该报告还包含两个专题,第一个专题分析了“世界关税概况”16年来的市场准入变革情况,突出了不同产品类别、地区和发展水平的适用趋势和约束关税。报告显示,贸易开放度有所提高,所有产品的平均关税从2006年的10.1%降至2021年的8.9%。

  第二个专题探讨了WTO用于贸易统计和政策分析的产品分类系统。报告强调,2023年WTO多边贸易谈判(MTN)类别包含22个MTN类别的新双层结构,共有72个MTN子类别,有助于对贸易模式进行更精确的分析。

  2.9.2 [X], 2.10.1 [], 5.6.2 [], 5.7.1 [], 3.2 [], 7.2 [],

  该提案考虑修订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法典”),对添加糖进行定义和澄清,以便对添加糖的营养成分做出自愿声明。

  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已进行了评估,并制定了法典的拟议修订草案。受影响的标准有:

  拟议的修订草案修订了允许做出“无添加糖”和“未加糖”营养成分声明的必要条件,界定了添加糖的定义,并澄清了哪些成分使食品在添加后失去做出该等声明的资格。在采用之后,拟规定两年的过渡期。

  该法典允许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在食品上自愿做出有关添加糖的营养成分声明。 澳大利亚膳食指南建议限制添加糖的摄入量,因为这会增加体重超常增长和龋齿的风险。膳食指南指出,糖天然存在于水果、蔬菜、谷物和乳制品等食品中,也会添加到食品中。 该提案旨在使法典中的“无添加糖”声明条件与膳食指南保持一致,以支持消费者根据这些指南做出明智的选择。现有证据表明,“无添加糖”声明可能会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健康的看法。 该提案将考虑修订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法典”),以界定和澄清用于营养成分自愿声明的添加糖,使添加糖声明与膳食指南关于糖的建议保持一致;消费者信息,标签

  征集提交:P1062界定做出声明的添加糖()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英文版)()

  2.9.2 [X], 2.10.1 [], 5.6.2 [], 5.7.1 [], 3.2 [], 7.2 [],

  基本法为无线号法律)。 在获得批准之时,该修订将在“KAMPO”(政府官方公报)上公布(日语版)。

  公共安全部(MPS) No. 44 Yet Kieu, Hoan Kiem Ha Noi

  2.9.2 [X], 2.10.1 [], 5.6.2 [], 5.7.1 [], 3.2 [], 7.2 [],

  该国家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依法在越南市场销售前对消防和防火设备进行核查的技术特征限制和管理要求。

  该法规草案不适用于样品形式的进口消防和防火设备、在展览或交易会上展出的货物、为转出口而临时进口的货物、不在越南消费和使用的过境货物。

  该国家技术法规草案适用于制造、组装、国内改造和进口消防和防火设备的组织和个人;负责消防和防火设备核查的机关和组织;负责消防和防火设备质量控制的主管机关和组织。

  目的和理由: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 2006年标准和技术规范法; - 2007年产品和货物质量法; - ISO 3363:2015 工业用含氟氯碳氢化合物——酸度的测定——滴定法; - ISO 3427:2015 气态卤代烃(液化气体)——取样; - ISO 3864-1:2011 图形符号 —— 安全颜色和安全标志 ——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 ASTM 6064 - 11(2015) HFC-227ea、1,1,1,2,3,3,3 - 七氟丙烷(CF3CHFCF3)标准规范; - ISO 16003:2008 用气体的灭火设备部件——要求和试验方法——容器阀组件及其激励器、选择阀及其激励器、喷嘴、柔性和刚性连接器及止回阀和非止回阀;

  2.9.2 [X], 2.10.1 [], 5.6.2 [], 5.7.1 [], 3.2 [], 7.2 [],

  本通报文件规定了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超宽带(UWB)设备的无线电管理办法及射频技术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2.9.2 [X], 2.10.1 [], 5.6.2 [X], 5.7.1 [], 3.2 [], 7.2 [],

  该肯尼亚标准草案涉及将消费后PET瓶和容器转化为适合装瓶或包装的食品级再生PET树脂的机械回收处理操作

  KS ISO 13302,感官分析——由包装引起的食品味道改变的评定方法

  2.9.2 [X], 2.10.1 [], 5.6.2 [], 5.7.1 [], 3.2 [], 7.2 [],

  该肯尼亚标准涵盖静索和动索、缆绳、系泊和牵引用镀锌圆股和多股非旋转钢丝绳、货物齿轮绳、吊艇绳和救生艇坠落绳。

  -IS 2581,船用镀锌圆股钢丝绳——规范 -ISO 17893,钢丝绳——术语、标记和分类

  卢旺达标准委员会(RSB) KK 15 Rd, 49 P.O.BOX 7099, Kigali, Rwanda 电线 电子邮箱:.rw 网址:

  2.9.2 [X], 2.10.1 [], 5.6.2 [], 5.7.1 [], 3.2 [], 7.2 [],

  DRS 395-2:2023,沥青和沥青粘结剂——第2部分:铺路级沥青规范;

  该卢旺达标准草案提供了框架,规定了适用于道路、机场和其他铺设区域的建设和维护的沥青的一系列特性及相关取样和测试方法,以及合格评定要求。该标准不直接涉及“内聚力、附着力和凝结能力”。注:该标准规定的铺路级沥青也可用于工业用途。

  国家安全要求;消费者信息,标签;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安全;保护环境;质量要求;减少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节约成本,提高生产力

  1. DRS 395-1,沥青和沥青粘结剂——第1部分:术语 2. RS ISO 2592,石油和相关产品——闪点和燃点的测定——克利夫兰开口杯法 3. RS ISO 4259-1,石油和相关产品——测量方法和结果的精度——第1部分:与试验方法有关的精度数据的测定 4. RS ASTM D7042,用斯塔宾格粘度计测定液体动态粘度和密度的标准试验方法(以及运动粘度的计算) 5. RS ASTM D5,沥青材料渗透性标准测试法 6. RS ASTM D140/D140M,沥青材料取样标准操作法 7. RS ASTM D36,沥青软化点标准测试法(环球仪器) 8. RS ASTM D2042,沥青材料在三氯乙烯中的溶解度标准测试法 9. RS ASTM D2170/D2170M,沥青运动粘度标准测试法 10. RS ISO 2719,闪点的测定——宾-马氏闭口杯闪点测定法 11. RS ASTM D1754,热量和空气对沥青材料影响的标准测试方法(薄膜烤箱测试) 12. RS ASTM D2872,热量和空气对移动沥青薄膜影响的标准测试法(滚动薄膜烘箱测试) 13. RS ISO 3170,石油液体——人工采样 14. RS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9.2 [X], 2.10.1 [], 5.6.2 [], 5.7.1 [], 3.2 [], 7.2 [],

  该标准规定了用于混凝土加固的异形钢筋和普通钢筋的切割长度或卷材要求。钢筋有两种最低屈服强度,即300兆帕和400 兆帕,分别称为300级和400级钢筋。该标准规定了300级钢筋和400级钢筋的可焊性要求。

  《混凝土加固用热轧钢标准规范》的公告将刊登在牙买加公报增刊——公告、规则和条例中。该文件将作为牙买加标准规范,具有强制地位,并可供出售。

  2.9.2 [X], 2.10.1 [], 5.6.2 [], 5.7.1 [], 3.2 [], 7.2 [],

  · 钢丝绳是由纤维丝或钢丝或两者组成的复合结构,捆绑在形成周围伴有线芯和绞心的核心。钢丝绳由总直径、股数、每股钢丝数、绳芯、铺设类型和长度等指标。钢丝绳是一种多功能材料,除其他事项之外,可用于安全有效地提升、吊装、分离、定位、固定、移除、维修、重新调整、支撑和支撑物品。钢丝绳的个别设计涉及不同的材料、钢丝和绳股的配置。

  · 钢丝绳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是绳丝、绳股和绳芯,它们缠绕在一起形成钢丝绳。钢丝绳的基本元素是用于配置、塑造和形成绳子的金属丝。通常情况下,钢、不锈钢、铝、铜和尼龙(非金属)用于制造绳丝。绳丝的选择取决于绳丝所要完成的工作类型,强度、柔韧性和耐磨性是主要的决定因素。

  · 钢丝绳按其股数以及每股中的钢丝数量进行分类。最常见的分类是七股绳,中心有一股,周围有六股。这种类型的钢丝绳很轻,结构非常简单。大多数钢丝绳都比较复杂,有多股交织的钢丝,错综复杂。

  · 钢丝绳的绳芯穿过绳的中心,可以由各种材料组成,其中包括合成纤维、天然纤维、单股绳或其他钢丝绳。绳芯支撑着缠绕的绳股,帮助保持它们的位置,是有效的润滑剂载体,并提供支撑。

  2.9.2 [], 2.10.1 [], 5.6.2 [X], 5.7.1 [], 3.2 [], 7.2 [],

  - 增加IEC 62278,62425,62279 对音频轨道电路(AFTC)和自动屏蔽系统(ABS)的合格评定。

  - 反映最新修订的ISO 9001和ISO/TS 22163,这两项标准是制造商批准技术规范(TSMA)中所述的国际质量管理标准。

  - 反映引述相关法律或标准的条款编号和标题的废除/变更,并更正轻微的错别字和错误。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世界各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措施集合。主要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动植物卫生和食品安全措施。

  为了规范和限制贸易各国滥用技术性贸易措施,WTO就成员间贸易制定了“TBT协定”和“SPS协定”。这两个协定是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直接相关的两个重要协定。

  关注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动态,提高生产采标,注重技术创新、增强技术实力,用质量提升跨越技术壁垒。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凝聚企业“抱团”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制定团体标准,促进产业升级、质量提升。

  参与WTO规则下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评议等工作,参与规则制定,争取国际话语权。

  标准是无偿使用,属于公权,其中的技术是成熟的,制定标准的目的就是要广泛应用,标准追求全社会最佳秩序和效益。

  知识产权是有偿许可,属于私权,可能只是一种技术方案,而不是成熟的技术,知识产权以垄断获得经济效益。

脚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