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城电脑挂机下载首页!浩博娱乐挂机!首页,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 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2.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48号
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55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426号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
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 桉油 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 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
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最后注意,国地税合并之后,没有“国家税务局(国税)”和“地方税务局(地税)”之分,统一叫税务局
【20170109 每日一税】《餐饮企业必看:取得外购豆腐皮未按非农产品适用税率开具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20170109 每日一税】《餐饮企业必看:取得外购豆腐皮未按非农产品适用税率开具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适用税率开具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