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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5-02-12 20:18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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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豪迪娱乐平台、首页!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复同意筹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农商行”),批复显示,此次参与组建河南农商行的机构包括河南农商联合银行、荥阳利丰村镇银行以及郑州、新乡、濮阳、济源等市的23家农商银行(农信联社),共计25家法人机构。

  截至2024年12月末,河南农信系统资产总额2.58万亿元,从资产规模来看,河南农信系统在全国各省农信系统中处于中上水平。

  农信系统改革专家陈星润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省级统一法人改革的核心在于‘以省级信用取代分散的信用体系’,借助行政力量重新构建金融资源的分配机制。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对三个主要矛盾保持警觉:行政干预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张力、追求规模效益与控制管理成本之间的权衡、历史遗留问题与激发创新活力之间的冲突。改革的最终成效将依赖于省级法人机构在市场化进程中的深入程度以及治理能力的提升,而非简单地演变成‘第二个省联社’。”

  回顾河南省农信系统改革过程可知,其改革历程“路长坎多”。2023年1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在《河南省2022年财政工作综述》中明确,筹资60亿元推动组建河南农商联合银行,2023年11月河南农商联合银行开业;2024年7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扎实推进2024年下半年经济稳进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该通知中正式提出推进河南农商行组建,并统筹推动中小银行机构清收不良资产、清理问题股东以及多源补充资本。

  从最初组建河南农商联合银行到组建河南农商行,对于河南农信系统改革模式的变换原因,多个业内观点指出,省联社改革方案一般是在改革启动之初就已确定,而随着不同行社的资金实力、股权调整推进难度不同等原因,可能会通过“两步走”的方式进行系统改革。

  根据监管批复信息显示,25家法人机构所有债权和债务由组建后的河南农商行承接,25家法人机构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至河南农商银行开业期间的经营损益,由成立后的河南农商行全体股东享有和承担。

  实际上,农信改革的初衷之一就是化解部分中小农商行风险。《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4)》中提出,加快推进少数高风险中小银行相对集中的省份制定并落地实施改革化险方案,推动中小银行回归本源和主业,立足地方开展特色化经营,推动其在规模、结构、区域布局上更加合理。

  在组建省级农商行后会通过哪些具体方式来化解风险?陈星润认为,首先,实现资源集中,消除风险孤岛现象。原有的县级行社各自独立运作,导致风险无法在区域间转移或共同承担。省级统一法人后,能够集中拨备资源、统一调配资本,通过省级层面发行专项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有效缓解风险。其次,提升风险控制能力。省级总行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系统,制定统一的流程和标准,规范风险管理行为,增强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能力,避免地方人情因素影响信贷决策。最后,阻断风险传导路径。原有的分散法人结构导致的担保链、资金违规拆借等问题得以解决,省级法人能够对高风险机构采取果断措施以求生存。

  河南省农信联社方面暂未公开未来河南农商行的发起人及股东构成等相关信息,但业内普遍关注新组建的省级农商行的股东构成。

  陈星润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组建的省级农商行新股东的构成原则主要体现为“以国有及地方资本为主导,民资为补充”。具体而言,第一大股东通常为省属财政平台或金融控股集团;而民营资本的补充,单一民企的持股比例受到严格控制,通常不得超过5%,并且必须满足“无实业关联、纯财务投资”的条件。

  此前各省农信联社改革情况显示,辽宁农商行的第一大股东为辽宁金控,中国信达以及某国有银行则参与了山西农商行的组建。

  河南农商联合银行的股东结构显示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1.67%)、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3.3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其中,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由河南省财政厅100%持股,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持股。

  根据此次监管批复显示,参与组建河南农商行的这25家法人机构原股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

  陈星润告诉记者,在农信机构的改制过程中对于不同情况的原股东股金的处置方式有所不同。通常来讲,对于合规的股东股金将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省级农商行的股份;对于不符合资质的股东,如涉及股权代持、涉诉等情况的股东,实施“原价回购+补偿利息”的政策,如某中部省份向原股东给予原价回购股金,以及年化4%的利息补偿等政策。此外,如果原来的法人机构改革期间存在股权质押或诉讼纠纷的情况时,则对于高风险股权采取不同的处理策略。

  目前涉及组建河南农商行的25家机构中,多家机构还面临原股东的股权质押冻结等情况。

  陈星润指出,对于已质押的股权,若质押权人为外部金融机构,则由省级联社出面协调,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承接相关债权;若质押股权用于内部融资,如股东为了向本行贷款而质押股权,则直接以股权抵偿债务,并相应注销股份。

  “此外,对于涉及诉讼纠纷的股权,司法冻结的股权暂时不计入新银行的股本中,并设立‘待清理股权池’,如某省在农信改革中预留5%的股本用于后续的股权置换。对于确权存在困难的股权,一般由省级财政先行垫资回购。”陈星润进一步指出,“对于一些法人机构的股东违规代持或超比例持股的情况,从此前的经验来看,首先会公开要求实际控制人进行申报;其次,对于不配合申报的主体,按照评估价的70%强制收购;最后,新设立的省级农商行与旧法人机构签订风险切割协议,明确以改制基准日为界,此前的风险由原股东承担。对于历史不良贷款,采取‘新老划断+分级计提’的处理方式。”

脚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