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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监管效率,统一规范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规定前,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适用本意见。
(一)已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二)未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管理。
(二)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包括进口食用农产品)不因其包装改变其属性,其标签标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但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遵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执行。
(三)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
(一)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包括但不限于《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附录4》(农业部2002年235号公告)。
(二)《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农药、高毒农药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发改委、农业部等六部委公告第1号,农业部公告第1157号,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农业部公告第2741号,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第1745号公告。
(三)销售使用了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的食用农产品的,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定性为“销售使用了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等,包括:未经加工的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营养强化小麦粉、全麦粉、其他)
2.专用[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
1.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蒸谷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
2.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碜、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
3.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其他)
3.其他类(水煮花生、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裹衣花生、咸干花生、其他)
1.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圆、椰干、大枣干制品、其他)
1.果蔬汁(浆)[原榨果汁(非复原果汁)、果汁(复原果汁)、果浆、复合果蔬汁、复合果蔬浆、其他]
3.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饮料、果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的茎、叶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花,等。
3.果实类代用茶(大麦茶、枸杞子、决明子、苦瓜片、罗汉果、柠檬片、其他)
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9.紧压茶[普洱茶(生茶)紧压茶、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六堡茶紧压茶、白茶紧压茶、其他]
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边销茶(花砖茶、黑砖茶、茯砖茶、康砖茶、沱茶、紧茶、金尖茶、米砖茶、青砖茶、方包茶、其他)
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芝麻油、棕榈油、橄榄油、食用调和油、其他)
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植脂末]
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鹅油、骨髓油、鱼油、其他)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热带、南亚热带作物,以及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具体包括:生咖啡豆、可可豆、胡椒籽等。
通过对各类食用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
畜禽水产罐头(火腿类罐头、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鱼类罐头、禽类罐头、肉酱类罐头、其他)
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
1.干制水产品(虾米、虾皮、干贝、鱼干、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干海带、紫菜、干海参、干鲍鱼、其他)
2.盐渍水产品(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海蜇皮、盐渍海蜇头、盐渍鱼、其他)
1.风味熟制水产品(烤鱼片、鱿鱼丝、熏鱼、鱼松、炸鱼、即食海参、即食鲍鱼、其他)
2.生食水产品(醉虾、醉泥螺、醉蚶、蟹酱(糊)、生鱼片、生螺片、海蜇丝、其他)
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畜禽水产罐头(火腿类罐头、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鱼类罐头、禽类罐头、肉酱类罐头、其他)
1.兽药残留[Residues of Veterinary Drugs]:指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与所有药物有关的物质的残留,包括原型药物或/和其代谢产物。
2.总残留[Total Residue]:指对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药物原型或/和其所有代谢产物的总和。
3.日允许摄入量[ADI:Acceptable Daily Intake]:是指人一生中每日从食物或饮水中摄取某种物质而对健康没有明显危害的量,以人体重为基础计算,单位:g/kg体重/天。
4.最高残留限量[MRL:Maximum Residue Limit]:对食品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g/kg)。
5.食品动物[Food-Producing Animal]: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6.鱼[Fish]:指众所周知的任一种水生冷血动物。包括鱼纲(Pisces),软骨鱼(Elasmobranchs)和圆口鱼(Cyclostomes),不包括水生哺乳动物,无脊椎动物和两栖动物。但应注意,此定义可适用于某些无脊椎动物,特别是头足动物(Cephalopods)。
7.家禽[Poultry]:指包括鸡、火鸡、鸭、鹅、珍珠鸡和鸽在内的家养的禽。
8.动物性食品[Animal Derived Food]: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
9.可食组织[Edible Tissues]: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包括肌肉和脏器。
11.皮+肉[Muscle with skin]:一般是特指鱼的带皮肌肉组织。
12.副产品[Byproducts]:除肌肉、脂肪以外的所有可食组织,包括肝、肾等。
15.奶[Milk]:指由正常乳房分泌而得,经一次或多次挤奶,既无加入也未经提取的奶。此术语也可用于处理过但未改变其组份的奶,或根据国家立法已将脂肪含量标准化处理过的奶。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2002.6.5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久效磷,磷胺。(2008.1.9发改委、农业部等六部委公告第1号)
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2011.6.15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百草枯水剂。(2012.5.10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第1745号公告)
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胺苯磺隆复配制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甲磺隆复配制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2013.12.9农业部公告2032号)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19种)
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内吸磷(1059),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神农丹铁灭克),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
高毒: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呋喃丹)、灭线磷、灭多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硫丹、内吸磷(1059)、硫环磷、氯唑磷、溴甲烷
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案
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拒不改正案
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案
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拒不改正案
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案
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拒不改正案
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案
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拒不改正案
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案
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拒不改正案
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案
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拒不改正案
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案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案
销售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注相应标志案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注相应标志,拒不改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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